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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企业主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判了!
有期徒刑八个月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余某某被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全国首例
区法院庭审负责人表示,该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湖州市办结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刑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某建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其中戊烷储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3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在明知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已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整改,擅自下令恢复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余某某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又自行联系购买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作业。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内存有戊烷约26吨,未进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泄漏、爆炸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余某某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决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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